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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作加工合同

需方:(甲方)江西江特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

供方:(乙方)苏州利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     

合同编号:GTLD-0268    

签订地点:   传真确认             

签订时间: 2013年05月16日

第一条:标的、名称、型号及数量

序号 名  称 型  号(规格) 数量 备注

1 8m³料浆储槽 依技术协议 1 技术标准以技术协议与图纸为准

2 4m³盐配料槽 依技术协议

3 5m³盐储料槽 依技术协议

4 5m³碱储料槽 依技术协议

5 12m³碱液储槽 依技术协议

6 0.5m³碱液中转槽 依技术协议

7 0.2m³碱液计量槽 依技术协议

8 总金额(含税):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 小写:¥130000.00元正 

第二条:质量要求技术标准:

1、质量标准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、《PP储罐技术协议》及图纸要求。

2、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:在遵守聚丙烯设备耐腐耐温条件的规定中使用,设备使用的年限为十年,质保期为一年,在质保期内如设备由于制造的原因出现质量问题,导致设备无法运行,供方在得到需方通知后36小时内将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,一切费用都为供方承担。过质保期后若设备出现故障,供方将协助需方处理设备所出现的问题,协助需方制定解决方案,之间所产生的经济费用均为需方支付。

第三条:包装标准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:不损坏设备的情况下裸装,保证货物完整无破损运到甲方指定地点。

第四条:随机的必备品、配件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:

1、 随机配备放料底阀、法兰及1米之内接管;

2、 热风焊机一台、安装所需的塑料焊条若干;

3、 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制作。

第五条: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: 无。

第六条: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时起转移,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,标的物属乙方所有。

第七条:交(提)货方式、地点: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工厂内。

第八条:运输方式及到达站(港)和费用负担: 公路运输,运费由乙方负担。

第九条:检验标准、方法:

1、 验收标准按设备使用说明书、《PP储罐技术协议》及图纸要求执行。设备所用的板材必须使用优质PP材料,供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板材检验报告,需方将于设备上任切块取样进行PP材质检验,检验结果若不是纯PP材料,需方有权解除合同,供方要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第十条: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:

1、 供方责任:供方配备技术人员到需方现场指导安装、调试,内容包括搅拌安装,管道接口焊接等,免费培训工人焊接技术;

2、 需方责任:设备就位、根据安装需要配备辅助安装人员若干。

第十一条:结算方式、时间及地点:预付款30%,发货前供方通知需方到工厂验收,设备符合技术协议之要求即付设备款60%,从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,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内则付清余款。(余款付清后提供17%增值税发票);

第十二条:合同工期:预付款到账后15日内发货。

第十三条:本合同解除的条件: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自行解除。

第十四条:违约责任:任何一方违约负一切经济责任 ,按照《经济合同法》。

1、 供方责任:按合同规定的时间、要求交货,预期一天则罚款总造价的4‰,延期交货超过15天,需方有权解除合同;

2、 需方责任:按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付款,付款预期一天则罚款总造价的4‰,付款延期一天发货也延期一天,以此类推。

第十五条: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

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,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双方当事人可向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。

第十六条: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(传真件同样有效) 起生效。

         甲方

甲方(章):江西江特锂电材料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朱军

委托代理人:

住      所: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19号

电      话: 13979528850

传      真:0795-3268338

 

开 户 银行:宜春市工行东风支行

帐      号:1508200809000069713

邮 政 编码:

        乙方

甲方(章):苏州利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

委托代理人:

住      所: 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区直水路168号

电      话:0512-53258118

传      真:0512-53258889

开 户 银行:太仓市农行直塘分理处

帐      号:535901040007224

邮 政 编码:2154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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